“尊严死”,谁做主?

2013年04月17日14:38  新民周刊

  “尊严死”,谁做主?

  过分人为地挽留和延长本应逝去的生命,实际上也会给这个患者带来极大的痛苦,甚至于让他丧失最后的尊严。

  记者|王若翰

  2013

  年3月26日,浙江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主任医师陈作兵做客凤凰卫视《冷暖人生》,讲述了自己的故事。陈作兵父亲患晚期腹膜恶性间皮瘤,他决定让父亲放弃治疗,因此被老家诸暨市马剑镇的乡亲们指责为“不孝子孙”。直到收到开国大将罗瑞卿女儿罗点点寄来的一本书——《我的死亡谁做主》,陈作兵终于豁然开朗。

  身为“选择与尊严”公益网站站长、开国大将罗瑞卿的女儿罗点点,自2006年开始,致力于 “临终不插管,倡导尊严死”的理念推动。

  死的尊严

  英文“euthanasia”一词最早来源于古希腊文,本意为“快乐死亡”或“尊严死亡”,现在被普遍译为“安乐死”。但在当下中国社会关于“死亡”的讨论中,“安乐死”和“尊严死”两个概念之间则存在着一定区别,不能相互混淆。

 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,说到“尊严死”与“安乐死”的区别,罗点点解释:“安乐死”是在医生帮助下的一种自杀方式,比如给予注射药物或者口服药物,提前结束自然人的生命。而“尊严死”是在符合病人本人意愿的情况下,让病人在尽可能舒适和尽可能按照自己意愿、实现尊严的情况下,以一种更自然的方式离开这个世界。但尊严死并不提前结束自然人的生命,而是在尊重个人意愿的前提下,不延长自然的生命。

  说到很多人对于“不延长自然的生命”存在的不解,罗点点进一步解释:在传统社会里,大部分的人在临终前,都是随着自然规律最终去了另外一个世界,人都是死亡在家里的,这是没有什么争议的。但现在,急救技术已经发展到了令人惊叹的地步,一个人即便已经脑死亡,体外生命维持系统依然会保持他的基本生命体征并可长达数年,技术的进步带来福祉的同时,也带来了一个世界性的医学困境“过度求救”。即:急救技术在一些毫无希望得到救治的病人身上得到了应用,使他们终日躺在病房内,靠着心肺复苏仪,插各种管,直到生命最后的一刻,几乎是可以无限地延续着他们的死亡过程。比如一个晚期癌症患者,他没有心跳,我们给他人工心跳,他没有血压,我们给他人工血压,让他持续地躺在医院病房内,不与外界任何人发生关系,他的生活毫无质量。过分人为地挽留和延长本应逝去的生命,实际上也会给这个患者带来极大的痛苦,甚至于让他丧失最后的尊严。

  为了使这种“尊严死”最大程度上尊重本人意愿,罗点点和他的志愿者团队,开始了一项“生前预嘱”活动。罗点点告诉记者,尽管大多数人是在去年才开始通过媒体宣传,逐渐了解“生前预嘱”理念的,但在此之前,她和她的团队已经在此事业上坚持不懈地努力了6年,团队制作的第一份生前预嘱样本——《我的五个愿望》,也是中国的第一份生前预嘱样本。

  据了解,按照“选择与尊严”团队的规定,凡是年满18周岁的成人均可填写此生前预嘱,以便于人们事先在健康或意识清楚时做出签署说明,明确自己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要或不要接受医疗护理,以及接受哪种医疗护理。

  文件的5个基本要点“我要或不要什么医疗服务”、“我希望使用或不使用支持生命医疗系统”、“我希望别人怎么对待我”、“我想让我的家人朋友知道什么”和“我希望让谁帮助我”,5项之下又细分了小条目,便于人们用打钩的方式来填写。

  据罗点点透露,自“选择与尊严”网站成立至今,共有约4000人通过网站注册中心,提交了“生前预嘱”。“如果是单纯地看数字,4000人相对于13亿中国人来说,这个数字是不大。但如果相对来看,在2011年之前,我们网站的注册人数一直是两三百人。有一次我们接受了崔永元的采访,人数才第一次突破了1000人大关,我又觉得注册人数已经不少了。”在罗点点看来,随着社会进步、生活水平的提高,人们会逐渐注意到自己的意愿,也会逐渐开始对尊严死的概念进行理智的考量,“我们做了6年,以前没人知道,现在有人知道了,这就很好。”

  千古艰难唯一死?

  现实生活中,太多挣扎于生死边缘,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的实例,以更为赤裸、更为狰狞的面目,不断向人们诠释着生与死的苦。

  不仅是陈作兵,近年来围绕着“求死”这一话题,发生的一系列“孝子弑父”、“孝子弑母”、“帮妻自杀”、“渐冻人女孩呼吁人大提案”、“9名尿毒症病人联合上书”等事件,一桩桩、一件件,无不在向社会传达着一个信号:“人应该有选择死亡的权利。”彼时,人们思考更多的还只是与“尊严死”有别的另一个概念——“安乐死”。

  上海市政协委员、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副院长李惠萍,曾在2009年任人大代表时,撰写提案呼吁政府尽快为安乐死立法,在今年的政协会议上,身为政协委员的她又一次为安乐死合法化问题撰写议案。在接受《新民周刊》采访时,李惠萍告诉记者,自己之所以萌生出让安乐死合法化的想法,并不是受一两件极端个案的情绪影响,一时头脑发热做出的决定。“作为一名医护工作者,多年来在临床上看到这样的例子实在太多了。肺癌晚期有多痛苦,这件事情不用我过多描述、渲染,大家也都知道。一些病人甚至因为不堪忍受病痛的折磨,私下里请求医生,希望通过一些手段,尽快结束生命。但作为一名医生,我没有办法这样做。因为法律规定,我们的职责,就是去帮助病人延续生命,而不能够帮病人结束生命。”

  说到安乐死涉及到的法律问题,上海市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洪流在接受采访时认为:随着社会的进步,安乐死势必会合法化,但着眼当下,安乐死在立法、司法层面存在诸多操作性局限。“首先,法官没有技术条件来鉴定病人的病情是否处于垂死的不可挽回状态,这就需要借助于医学,那么这件事情的判决权就不在法官而在医院,这样的情况下,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就很难保证。第二,基于医疗资源全国分布不均的现状,所谓的不可治愈,到底要参照哪里的医疗标准?同样的病状,可能在一些医疗技术落后的地区无法治愈,但到了北京、上海等城市,就有治愈的可能,这样的状态下,患者病情是否可以治愈谁说了算?第三点,也是目前我们讨论最多的,关于本人是否自愿的问题,大多数情况下,病情处于危重程度的患者,都已经不具有清楚表达个人意愿的能力,这时他的死亡权由谁来决定?如果此时由家属来决定是否安乐死,那么很难保证不会有人假借安乐死之名,行谋财害命之实。毕竟,家庭成员间涉及到经济纠葛问题的情况十分普遍。”

  在讨论关于安乐死的自愿问题时,洪流提出,即便是本人同意,这其中也可能有很多勉强的成分在里面。“从道德伦理层面上讲,我们很难确定患者本人的求死意愿,在他决定接受安乐死中占多大比例。可能本人并不想死,但家属对于他的病情长期以来的抱怨,给了他消极的心理暗示,让他觉得是家属想让他死,所以他同意接受安乐死。这样的同意,是否算是真正意义上的同意呢?即便从法律角度来看,这个同意的标准也很难裁定。一些癌症病人在极为痛苦的情况下,可能会生出‘不想活’念头,但是一旦疼痛有所缓解,他对于是否接受安乐死的态度就可能有所反复。这样的情况下,法律该以他哪一个时间段的态度为准来进行判决呢?”

  所谓千古艰难唯一死,不仅在中国,将安乐死通过立法程序合法化的国家也为数不多。2002年4月1日,荷兰安乐死法律正式生效,从这一天起,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安乐死合法的国家,而在此之前,围绕安乐死是否应该被合法化的问题,其国内的各种声音足足争论了30年。

  安乐死在荷兰已经合法十年有余之际,但时至今日其国内仍有媒体报道,大批老龄人士逃离荷兰,改到欧洲其他国家养老。媒体推断产生这样的现象,可能与部分老年人害怕当自己丧失表达能力时,家属擅自决定对其执行安乐死有关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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